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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开发商逾期交房,则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权要求退房。
【案情】开发商逾期交房一年
2015年3月16日,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金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住宅小区5号楼2单元1205室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238403元,于2015年3月19日交纳了首期款88403元。
合同的第八条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向徐先生交付取得金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分期分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商品房。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开发商如果逾期交房超过60天,徐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房款的1%收取违约金。至2016年2月22日,开发商仍然不能按合同约定向徐先生交房,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徐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买受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须自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一次性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退还买受人。为维护徐先生的合法权益,云合集团旗下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商品房逾期交房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88403元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被告退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至2016年2月25日为3859元);
3.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384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胜诉判决开发商退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徐先生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的《金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先生返还购房款8840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40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9日起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2166.16元,由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分析
原告徐先生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金华市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商品房工地已于2015年5月份左右停工,该商品房至今未达到交付条件,形成了不论原告是否支付购房余款被告也无法按约交房的事实,且该涉商品房工地已于2015年5月份左右停工……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房款的1%收取违约金,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请求被告接合同总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2384元,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88403元,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无法按约交房导致合同解除,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合同也明确约定,“原告行使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被告,被告须自收到原告的书面通知之日,一次性将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退还原告,被告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未退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完款项为止”,故原告主张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占用原告已支付的88403元款项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般关于退房条件在合同中都会有相关条款,但如果没有也不用担心,还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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